司法鑑定未迴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司法鑑定未迴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偵辦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調查的對象跟公安機關當中的某些人員有特殊關係,那麼整個案件重一開始就會直接讓該工作人員迴避的。這個道理,在司法鑑定當中對司法鑑定人是一樣的,有些司法鑑定人可能就是出於私心所以沒有迴避,這種情形被申請人知道了的話,肯定也特別關心司法鑑定未迴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未迴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司法鑑定未迴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第2張

二、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

第一條 爲規範司法鑑定活動,保證司法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鑑定人執業實行迴避制度。

司法鑑定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的,應當自行迴避,退出或不得從事相應的司法鑑定活動;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根據法律規定的迴避條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司法鑑定人迴避。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第四條 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並在司法鑑定開始前提出;。在司法鑑定開始後知悉新的迴避理由的,應當立即提出申請,最遲在司法鑑定結論作出前三日內。

第五條 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要暫停參與相關司法鑑定活動。

司法鑑定未迴避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第3張

第六條 司法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的,由本機構負責人決定;委託人、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申請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負責人在收到審請後兩日內作出決定。本機構負責人擔任司法鑑定人的迴避,由本機構其他負責人在兩日內集體作出決定。

第七條 委託方和利害關係人對迴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兩日內申請複議一次。本機構收到複議申請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複議決定。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司法鑑定人不停止相關司法鑑定工作。

第八條 對符合迴避情形的申請,故意不作出迴避決定的責任人 和知道應當自行迴避而不迴避者,本機構將追究其責任。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未迴避這種做法是完全能夠申請重新鑑定的,因爲當事人沒有迴避,就有可能會導致其透過人爲操作的因素影響到了司法鑑定的意見,而且,如果第二次鑑定的結論確實就跟第一次不一樣,那麼是否因爲當事人沒有迴避,人爲的影響了鑑定結果的這個問題就要調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