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精神障礙標準是什麼?

司法鑑定精神障礙標準是什麼?

一、司法鑑定精神障礙標準是什麼?

1、精神病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爲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

2、不能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

3、動作行爲難以被一般人理解,顯得古怪、與衆不同;

4、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攻擊、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爲;

5、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症狀喪失判斷力,認爲自己的心理與行爲是正常的,拒絕治療。

二、法醫精神病鑑定範圍包括什麼?

1、邢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爲人構成犯罪並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爲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爲時,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爲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鑑定人實施危害行爲時,經鑑定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爲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爲時並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症狀已經完全消失。

2、刑事受審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蔘加庭審,接受審判的能力。具體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和自己行爲在訴訟中的意義,能夠行使訴訟權利,並能與辯護人合作爲自己進行辯護的能力。它可分爲有受審能力、無受審能力和部分受審能力。部分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種治療措施或其他科學措施下,具有的受審能力。

3、服刑能力:是指被鑑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由於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爲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民事行爲能力:簡稱“行爲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爲能力分三種情況:有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

5、精神損傷程度鑑定:是以其精神障礙出現與所遭受傷害之間存在的因果聯繫作爲鑑定的基礎和前提,評定損傷程度時對有關因素進行綜合考慮,而不是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的發現。

6、智能障礙(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顯落後於同齡正常兒童智力水平(智商低於平均值的兩個標準差),也就是我們常說智力商數爲70分以下的人,同時伴有適應能力缺陷。按病理及進展的不同而分爲進行性智能障礙和非進行性智能障礙。

精神障礙的司法鑑定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涉及到的不僅僅是醫學方面的問題,還包括刑事、民事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有關的司法判定問題。法律上對精神障礙的判定標準及認定程序都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只有在對精神障礙進行科學的司法鑑定後,才能爲司法部門和法院審理案件提供可靠的醫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