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困境存在哪些?

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困境存在哪些?

近年來精神障礙犯罪案件層出不窮, 精神障礙司法鑑定這一專業領域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關注,但民衆普遍感覺知之甚少。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在現實中存在着一定的困境,那麼造成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困境的原因是什麼呢,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又存在着哪些困境?小編爲您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精神障礙司法鑑定爲什麼存在困境?

司法鑑定與公衆期待之間形成的巨大落差,並不是頭一次發生。人們恐怕早已忘記,類似的案件還有2012年6月發生在山東省臨沂市香榭麗都小區內的一起惡性交通事故,肇事者張彥是開轎車撞死了王豔麗及巧巧母女,事後她脫光身上衣服,躺在馬路上阻撓救護車進入小區施救。後來張彥被鑑定爲急性短暫性精神病,無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鑑定爲精神病症對量刑的輕重程度影響很大,如果是正常行爲人,那麼肇事司機王季進的量刑至少在7年以上,而如果透過這樣的司法精神鑑定,得出在發生車禍前後的那短暫的幾秒鐘,正好是精神病發作,很可能的結果就是傷者還沒出院、逝者還沒有過三七,肇事者已經出獄了。

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鑑定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司法精神病鑑定是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的唯一的法定程序,經由司法精神病鑑定所得出的鑑定意見則是公安司法機關對案件作出相關處理的法定依據,因此司法精神病鑑定決定着整個刑事案件在不同訴訟階段的程序走向,其影響力不容小覷。

二、精神障礙司法鑑定存在哪些困境?

1、目前精神障礙鑑定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的混亂狀況頻生,“被精神病”的不在少數,而靠裝瘋賣傻騙過鑑定專家的例子也時有發生。

2、有學者認爲,我國關於司法精神病鑑定的結論一致性差,分歧多,不同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往往不同,這成爲我國司法精神病鑑定的一大困境。

目前,精神病鑑定確定疾病診斷所依據的3個診斷系統(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國際疾病分類第10版及美國精神障礙診斷和統計手冊第4版)之間,甚至各診斷系統不同版本之間的診斷標準並不完全一致,故使用不同的診斷標準就可能得出不同診斷結果;而更關鍵的是,評估精神病對辨認能力、控制能力的影響程度缺乏標準,鑑定人對其理解存在差異,且精神損傷因果關係的評定更爲複雜,常因鑑定人的認識差異導致不同的結論。

3、精神病司法鑑定共同標準的缺失,導致其領域不時出現錯鑑現象,一方面使真正的精神病人被判刑,另一方面卻使正常人逃脫刑責,以至於司法精神病學被個別人指責爲“垃圾學科”或“半吊子科學”。

4、與公衆理解的“精神病人殺人不犯法”不同,免除精神病人刑事責任的前提是“犯罪時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並非因爲犯罪人有精神障礙。精神病人殺人不負刑責,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須是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實施犯罪,第三是必須經法定程序鑑定,三者缺一不可。但在中國訴訟中,通常由醫生對犯罪人刑事責任能力出具鑑定意見,如被鑑定者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限定責任能力”或者“無責任能力”,對此律師不太提出有力的質證、反駁意見,法官也傾向於片面採信醫生意見,因爲“精神病是專業醫學問題”,所以被診斷爲精神病人而免責的機率較高。

要解決精神障礙司法鑑定的困境問題,不僅需要提高公衆對精神病學相關知識的認知水平,更需要提高鑑定機構的規範性、鑑定標準的明確性、鑑定結果的正確性,增強司法鑑定公信力,縮小司法鑑定與公衆期待之間形成的巨大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