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司法鑑定技術存在哪些問題

環境污染司法鑑定技術存在哪些問題

司法鑑定技術可以說是現如今訴訟活動中最爲常見的技術之一,它爲我們的證據提供法律鑑定,也讓我們的證據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同時,司法鑑定也會影響訴訟活動最終的結果。而環境污染司法鑑定技術便是其中之一。那麼環境污染司法鑑定技術存在哪些問題?環境污染損害鑑定特點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環境污染司法鑑定技術存在哪些問題?

1、關於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機構向環境司法鑑定機構轉變的問題。在過去幾年,環保部爲了推動環境司法鑑定制度的建立,首先在環境保護部門內進行了一些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的試點,併發文推薦了兩批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這些機構能否當然地成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從現有的司法鑑定機構管理辦法看,答案是否定的。因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評審和登記有一套專門的管理規範,只有經過嚴格的評審程序,符合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條件者,才能成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也才能在司法審判中作爲司法鑑定機構出現。因此,環保部推薦的兩批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還需要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才能正式成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承擔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

2、關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實驗室和設備條件達標問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明確要求“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儀器、設備”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必需的依法透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涉及的領域特別廣泛,從環境因子來說涉及到大氣污染損害、水污染損害、海洋污染損害、土壤污染損害、聲環境污染損害、放射環境污染損害等;從損害後果來說,涉及到農業損害、牧業損害、漁業損害、生態損害、人體健康損害等。其鑑定所需監測、檢測、檢驗、實驗設備和實驗室條件多種多樣,如果要讓一個司法鑑定機構完全具備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所需要的實驗室和設備條件,是十分困難的。對此,筆者認爲,可以採取變通辦法,讓司法鑑定機構採取簽約實驗室的方法解決。只要申請單位能夠有合格的簽約實驗室和設備條件,就可認爲其實驗室和設備條件達標。當然也可以採取合作申請的方式,比如司法鑑定機構與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科研機構合作建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

3、關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技術人員達標問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14條還規定了對司法鑑定人員的要求,“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鑑定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辦法》第4條也要求“每項鑑定業務至少有2名具有相關專業進階專業技術職稱的鑑定人”。而現實是,原有的司法鑑定機構,很少具有環境科學專業的人員,更不要說有環境相關專業的進階專業技術職稱了。再加上,環境損害鑑定範圍廣泛,每一項鑑定都需要2名具有相關專業進階專業技術職稱的鑑定人,如果都是專職人員,一個鑑定機構就需要一大批具有進階技術職稱的人員,這在實踐中是很難做到的。即使有這麼多人才,如果沒有很多案件可供鑑定,也是人力的極大浪費。對此,筆者建議,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方面,可以較多地採取兼職技術人員的方式加以解決。只要與兼職人員簽訂正式的聘用合同,能夠在時間上予以保證,就可視作申請單位的技術人員。而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這一政策爲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聘用環境科技專業人員兼職提供了依據。

4、關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單方委託鑑定進入現場問題。環境訴訟案件在立案時,需要原告方提供存在環境危害和損害結果的初步證據,否則很難被法院立案。但原告作爲受害方,往往無法自己收集證據,比如是否存在污染、是何種污染、有無損害、損害大小,都需要專業機構出具報告作爲證據。有了司法鑑定機構以後,這些都可以委託其去完成。但在起訴前又不可能由法院徵求雙方同意委託鑑定,經常是由受害一方先單獨委託鑑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致害一方不配合,鑑定很難進行,甚至根本無法進入污染源現場。爲了解決這一問題,建議環境保護部作出專門規定,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請求環境執法機構予以協助,包括提供排污單位的相關排污資料和協助進入污染源現場等。環境執法部門收到協助申請後,有義務予以協助。只有這樣,才能使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二、環境污染損害鑑定特點有哪些?

1、環境污染損害具有複雜性。首先,由於環境污染的污染源來自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各個領域。諸多的污染源產生的污染物質種類繁多,性質各異,並且這些污染物常常是經過轉化、代謝,富集等各種反應後,才導致污染損害。其次,與一般民事違法行爲所造成損害不同,污染環境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過程非常複雜。

2、環境污染損害具潛伏性。環境損害一般具有很長的潛伏期,這是因爲環境本身具有消化人類廢棄物的機制,但環境的這種自淨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種污染物的排放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環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會慢慢地蓄積起來,最終導致損害的發生。

3、環境污染損害具有持續性。環境損害常常透過廣大的空間和長久的時間,經過多種因素的複合積累後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損害是持續不斷的,不因侵權的行爲停止而停止。同時,由於受科學技術水平的制約,對一些污染損害缺乏有效的防治方法。因此,環境污染損害並不因爲污染物的停止排放而立即消除,具有持續性。

4、環境污染損害具有廣泛性。環境污染損害的廣泛性表現在:一是受害地域的廣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邊的數個國家;二是受害對象的廣泛性,環境污染的受害對象包括全人類及其生存的環境;三是受害利益的廣泛性,環境污染往往同時侵害人們的生命健康權、休息權、財產權等等。

環境污染司法鑑定技術一般是被運用在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訴訟活動之中的,當然相關人或者是機構因爲排放有毒物質造成環境污染,間接造成其他人身受到損害的時候,就會產生相關的訴訟活動,而此時,環境污染司法鑑定技術也就派上了用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