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是指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須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其法律後果是終身沒有以下四項權利: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