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非法爲親友牟利罪溢價股票如何認定?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66條中,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高管非法爲親友牟利罪溢價股票如何認定?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認定企業高管涉嫌本罪時,需要明確下列幾個要點:

1.犯罪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只有國有企業、公司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才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但是此處還需額外注意一點,此條款中的工作人員是指全體工作人員,而不僅僅單指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的人員。

2. 本罪的主觀要件上屬於主觀故意,並利用了職務便利。若主觀屬於過失或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構成本罪。

3.本罪中的親友依據立法本意,應做擴大化解釋。本罪中的“親”即“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親屬的主要分類有兩種:一是按照我國《民法典》繼承順序推定的,長期共同生活,互相之間存在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近親屬,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若上述近親屬涉及血親問題,那麼血親的範疇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

二是除了前述近親屬外還包括按照我國《民法典》所形成的姻親,主要包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基於婚姻關係所形成的一切親屬關係。本罪中關於親屬的定義屬於廣泛定義,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有財產權益免受侵害。本罪中的“友”即“朋友”,是指具有友好感情基礎的親屬之外的他人。

4.本罪法定的三種客觀行爲中的關鍵點各不相同:

(1)第1款的“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中的“業務”必須是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其他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或私營經濟主體的業務不符合本款構成要件。同時,此業務還必須符合“盈利”要件,即有利可圖非無償的。

(2)第2款簡化總結即是“高進低出”,從中損害國有企事業單位財產權益。此款只涉及財產權益是否受損,不涉及各涉案人員是否收受財物。若該國家工作人員從此交易過程中還收受額外財物,那該國家工作人員有可能同時還構成受賄罪。

(3)第3款的關鍵點是該工作人員在採購該不合格產品時是明知的或應當知道的,同時不要求該交易的親友獲得利潤,即使沒有獲取任何利潤,也會造成國有財產損失。若該工作人員不知道,屬於疏忽或者失誤,該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但有可能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我國的貪污受賄的犯罪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所嚴厲的打擊的,需要注意的是,受賄罪爲他人謀取非法利益,需要行賄人支付金錢等可以用經濟價值來衡量的物質財富,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卻是無償壓榨和盤剝其他人或企業單位,用“一人得道,雞犬升天”來形容也毫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