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共犯如何處罰?

一、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共犯如何處罰?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共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爲人爲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爲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爲,但爲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爲,過失不構成犯罪。

三、爲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爲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爲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爲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爲人透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爲人的背信經營行爲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爲本條中並無行爲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爲,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爲行爲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爲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在這裏,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爲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爲一談。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爲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爲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在我們的身邊,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如果一個人在一家單位任要職,他就會把可以盈利的活動介紹給自己的親友,殊不知,這種行爲可能構成爲親友非法牟利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的,起點刑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