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一、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區別是什麼?

貪污與私分國有資產罪怎麼處罰?

1、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均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的自然人,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有單位,任何自然人都不能成爲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貪污罪主觀意志的外在形態表現爲是自然人的個體(或少數人)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爲己有的目的。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貪污罪表現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而私分國有資產罪表現爲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

4、立案標準和量刑不同。

5、犯罪對象和處罰方法不同。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則是包括國有資產在內的一切公共財物,貪污罪的對象範圍明顯寬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對象範圍,此罪追究所有參與犯罪行爲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且,貪污罪處罰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處罰更重;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不包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物和其他公共財物,在追究責任時,只追究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不處罰單位,對分得國有資產的職工或其他人員則一般採取追繳贓款的方式。

二、法律關於貪污罪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三、法律關於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罪名,不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都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說最明顯的區別就是在主體上,前者是自然人可以構成,但是後者自然是不能構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