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在貪污賄賂犯罪當中,包括了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這兩種犯罪都是屬於非法侵佔國家、集體財產的一種行爲,當然行爲人肯定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不過他們之間還是有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嗎?具體內容請閱讀由本站小編整理的下文了解。

一、私分國有資產罪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客觀方面不同。私分國有資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而爲單位全體成員謀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單位所有成員,也就是人人有份,並且在私分時大家都知情。共同貪污在客觀上則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將公共財物佔爲己有。共同貪污不是爲了單位全體成員的利益,而是爲了個人受益。

(二)犯罪對象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資產,侵犯國有資產所有權。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

(三)犯罪主體不同。私分國有資產的主體只是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共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還可以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共同貪污主觀意志是幾個貪污人的個體犯罪意志,具有將公共財產非法據爲己有的目的。私分國有資產主觀意志則是個體犯罪意志的集合,表現爲一種羣體犯罪意志,且具有非法將國有資產爲單位謀利的目的。

二、私分國有資產罪應該怎麼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所謂國有資產,包括依法經由上述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國有資產。例如稅務機關掌握着的納稅人依法上交國家的稅款等等。國家對單位的財經分配,有一整套宏觀管理制度,例如對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國有企業,凡實行承包經營者,國家均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即將該企業掌握的資金分爲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其中,凡國家資金,不得用作企業職工集體福利基金或用作職工獎勵獎金等。否則,即屬違背國家對國有資產管理的不法行爲,其中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者,更進一步地侵犯了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數額較大者,即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爲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爲人須有明知是國有資產而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將其集體私分給個人的確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誤將國有資產當作企業資金加以集體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但情節嚴重者,可按有關瀆職犯罪處理。

上文中,主要從四個方面爲大家分析了一下貪污罪與私分國有資產罪自檢的不同點,具體包括犯罪主觀方面不同、犯罪主體不同、犯罪對象不同以及客觀方面不同,但願可以幫助各位順利的區分這兩種近似的犯罪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