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刑法》中規定的一些犯罪需要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夠構成,其中就要求部分犯罪需要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才能夠構成此罪,否則就不能認定行爲人構成相應的犯罪。而其中大多數人對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無法正確的區分,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佔用爲目的,即暫時地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貪污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即意圖永遠地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2、行爲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爲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實際案件中行爲人一般沒有塗改、銷燬、僞造賬簿的非法行爲;貪污罪的行爲手段是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實際案件中行爲人往往有塗改、銷燬、僞造賬簿的非法行爲。

3、行爲對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對象僅限於公款;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

二、挪用公款罪什麼情況下轉化爲貪污罪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爲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行爲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2、行爲人挪用公款後採取虛假髮票平帳、銷燬有關帳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爲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3、行爲人截取單位收入不入帳,非法佔有,使所佔有的公款難以在單位財務帳目上反映出來,且沒有歸還行爲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4、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有能力歸還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歸還,並隱瞞挪用的公款去向的,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雖然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但具體的三個方面也是不太一樣的,就包括犯罪目的、行爲手段以及行爲對象上面。由於貪污罪具有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故意,因此《刑法》中對此罪的量刑規定的也是比挪用公款罪重的,所有在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區別裏面,其實就包括了處罰上面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