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區別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是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
二是兩者的行爲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爲己有,由於行爲人往往採取銷燬、塗改、僞造單據、賬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爲表現爲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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