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區別

挪用公款和貪污罪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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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

兩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爲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沒有歸還的行爲。雖然兩者都是特殊的主體,都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但貪污是永久地佔有,挪用公款卻是暫時性地佔有;貪污實現了財物權的轉移,而挪用並沒有轉移財物手所有權,只是暫時佔有公款,以達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貪污是透過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達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爲擅自私用公款,沒有、也不必要採用貪污所實施的手段。雖然兩罪同屬“貪污受賄罪”這類大罪裏,但由於這兩個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一樣,所以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