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和貪污的區別都有哪些

挪用公款和貪污的區別都有哪些

一、挪用公款和貪污的區別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對貪污罪的規定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而第三百八十四條對挪用公款罪的規定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相同的,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這也是其都隸屬於貪污賄賂罪之下的原因。比較兩罪的特點,可以發現在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之間存在的區別是:挪用公款則不要求主體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意圖,相反,挪用公款要求行爲主體具有暫時使用財物而非意圖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挪用公款的行爲人雖然佔有了公共財物,但行爲人並不具有永久佔有的目的,其仍有歸還財物的目的。

二、如何認定貪污的主觀意圖

貪污罪以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爲目的。佔有是一個民事法律概念,是指對物的實際控制和掌握。對刑法中的“非法佔有”應從兩方面理解:一是非法佔有侵犯的是刑法保護的財產所有權和對該財產實際掌握和控制的狀態;二是非法佔有不能狹義地理解爲據爲己有。雖然刑法對貪污罪是以個人貪污數額來認定,但個人貪污數額應理解爲個人非法控制和掌握的公共財物數額。

其實最主要的一點就是看行爲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要是在實施挪用公款行爲之後,又攜帶公款潛逃的,則此時就會被認定爲貪污罪,而不再是挪用公款罪。更多這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上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