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有:
一、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這兩個罪名最重要的區別。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歸還既包括主觀上不想還,也包括客觀上無力退還。如果行爲人挪用公款以後由於客觀原因缺乏償還能力,無法歸還亦被認定爲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以貪污罪論處。
二、兩者的行爲方式不同。
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佔爲己有,由於行爲人往往採取銷燬、塗改、僞造單據、賬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爲表現爲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