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貪污罪主體範圍大於挪用公款罪。

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二是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

三是兩者的行爲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爲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爲表現爲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這就是說,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