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賄賂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介紹賄賂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介紹賄賂罪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犯介紹賄賂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爲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介紹賄賂人自首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介紹賄賂人作爲行賄、受賄雙方之間牽線搭橋的人對整個賄賂犯罪的過程瞭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犯罪行爲,實際上也是檢舉、揭發了行賄、受賄雙方的犯罪行爲,對於司法機關收集證據查明賄賂犯罪事實,懲處賄賂犯罪行爲有着重要的作用,體現了懲罰與寬大相結合的原則。

二、介紹賄賂的自首後能免罪嗎

介紹賄賂自首後不能免罪,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輕或者免除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介紹賄賂行爲,才成立介紹賄賂罪。而刑法之所以要求情節嚴重,顯然是因爲介紹賄賂行爲本身對法益的侵犯性還沒有達到值得科處刑罰的程度;否則立法者不會設定“情節嚴重”的規定。既然如此,對介紹賄賂行爲就不應當提出過多的要素與過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