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易方式收受財物是受賄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以交易方式收受財物是受賄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