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例上經濟行賄多少數額判刑

法律條例上經濟行賄多少數額判刑

一,法律條例上經濟行賄多少數額判刑

根據《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透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第十二條 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爲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爲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實際或者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體請託事項的;

(三)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二、其他情形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爲承諾爲他人謀取利益。

貪污受賄的問題需要自己積極的瞭解具體的規定,只要自己的事情處理沒有太多的爭議,問題的有效解決就不會有太多的阻礙,但是在有關環節的處理上更多的需要自己瞭解行賄的數額,以及可能的判罰,從而保障自己權益維護不會受到太多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