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受賄可以申請撤銷裁決嗎
可以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員有哪些不良行爲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受賄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枉法裁決是指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
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對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不予以認定;
二是對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事實予以認定;
三是僞造、毀滅證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大家都知道在雙方協議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我們會進行第三方仲裁。第三方是公正的,對哪一方都是不偏不向公正處事。但是如果仲裁員受賄一方,那麼另一方可以進行撤銷案件,並且可以到人民法院進行舉報處理,人民法院調查實情並解聘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