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犯受賄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爲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爲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並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於商品範疇。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

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之便可以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權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作出一定行爲的資格,是權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具體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職務上直接處理某項事務的權利。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財物,是典型的受賄行爲。在司法實踐中,大量受賄罪是利用職權的便利條件構成的。例如,負責掌管物資調撥、分配、銷售、採購的人,利用其調撥權、分配權、銷售採購權,滿足行賄人的願望,而收受財物。

(2)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職權,而是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而本人從中向請託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爲。實踐中,利用第三者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親屬關係,二是私人關係,三是職務關係。至於前兩種情況,利用的主要是血緣與感情的關係,與本人職務無關。對於單純利用親友關係,爲請託人辦事,從中收受財物的,不應以受賄論處。在第三種情況下,則與本人職務有一定關聯。受賄人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受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職務之便,必須以自已的職務爲基礎或者利用了與本人職務活動有緊密聯繫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賄人從中周旋使他人獲得利益。根據司法實踐,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一般發生在職務上存在制約或者相互影響關係的場合。

從受賄罪的客觀行爲來看,有兩種具體表現形式:

(1)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索賄是受賄人以公開或暗示的方法,主動向行賄人索取賄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挾的方式,迫使當事人行賄。鑑於索賄情況突出,主觀惡性更嚴重,情節更惡劣,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收受賄賂更爲嚴重。因此,本法明確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爲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

(2)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賄賂而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收受賄賂,一般是行賄人以各種方式主動進行收買腐蝕,受賄人一般是被動接受他人財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諾給予財物,而爲行賄人謀取利益。

傳統觀點認爲,爲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但事實上並沒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則不成立受賄罪。同時認爲,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已經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89年《關於執行〈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同時具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才能構成受賄罪。

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爲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據此,爲他人謀取利益,是指客觀上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而不要求實際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們將這種觀點稱爲舊客觀說。舊客觀說存在許多問題,如與受賄罪的本質不相符合,與認定受賄既遂的標準不相符合,與罪刑相適應原則不相符合,於是有人提出,爲他人謀取利益不是客觀要件,而是主觀要件(主觀要件說)。

但這種觀點對刑法規定進行了扭曲解釋,也容易不當地縮小受賄罪的處罰範圍。因此,我們認爲,爲他人謀取利益仍然是受賄罪的客觀要件,其內容是許諾爲他人謀取利益。國家工作人員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前或者之後許諾爲他人謀取利益,就在客觀上形成了以權換利的約定,同時使人們產生以下認識: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是可以收買的,只要給予財物,就可以使國家工作人員爲自己謀取各種利益。

這本身就使職務行爲的不可收買性受到了侵犯。這樣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規定: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許諾本身是一種行爲,故符合刑法將其規定爲客觀要件的表述;爲他人謀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種許諾,不要求有謀取利益的實際行爲與結果;爲他人謀取利益只是一種許諾,故只要收受了財物就是受賄既遂,而不是待實際上爲他人謀取利益之後纔是既遂。

對於當事人來說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就是自己判罰的基礎,如果自己不能及時的處理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無法解決,所以對於有關的司法人員來說在案件的判罰過程中一定要考慮有關的要件,對於此類問題國家的有關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