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要坐牢嗎?
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般是要坐牢的,除非有以下情況可以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判處有期徒刑後減刑的條件是什麼?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判處有期徒刑後多久可以減刑?
1、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3、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
5、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四、減刑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只要當事人的所作所爲已經構成了犯罪,基本上都是要坐牢的,只不過坐牢時間的長短取決於犯罪情節的輕重,另外,在法院判刑以前就已經被羈押了的話,羈押的時間是可以折抵有期徒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