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

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聽說有關於行賄罪和受賄罪,一般這兩種犯罪都是指國家的機關人員和企業的高層人員等收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到達什麼目的的行爲,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行賄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吧。

行賄罪、受賄罪是一種以財物與掌握國家權力的人用公權進行非法交易的行爲。行賄一方以取得某種利益爲目的,給予掌握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一定的錢財,以換取受賄方利用國家權力爲其謀利益。行賄人與受賄人透過互相利用,各有好處,形成一個共同的利益關係。由於這種利益關係與國家和社會的利益關係在根本上是相背離的,因此,賄賂犯罪成爲危害國家和社會正常執行的一個毒瘤。這種毒瘤必須進行清除。

—、行賄罪與受賄罪的關係

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個什麼樣的關係,它們是一種對合犯罪,也就是行賄和受賄互爲條件,從它們行爲角度看,有行賄纔有受賄存在,有受賄必有行賄存在。但從構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對合關係並不是絕對化的,構成行賄罪不一定就構成相應的受賄罪:構成受賄罪也不一定就構成相應的行賄罪,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有關法律規定給付財物方不是行賄,而收受財物方卻是受賄。如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就是這種情況。

2、一方行賄數額小達不到立案定罪條件,而收受賄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賄賂數較大而構成受賄罪。

3、一方犯有行賄罪而另一方卻未受賄。在行賄與受賄這一雙方關係中,我們要看到行賄一方多數是處主動的—面,而受賄一方多數處於被動的一面,(索賄要除外)。在行賄人看來,由行賄付出的代價及財物,就向經商活動中的投資一樣(過去在辦案中發現有關單位將行賄的費用直接打入成本),是爲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處,行賄所出的代價及財物與透過行賄得到的好處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賄人爲了得到高額的回報及好處,他們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錢去行賄。可想可見,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存在一種誘發關係,在這種誘發關係的相互促進下,受賄之心一旦誘發;出來就會爆發出更大受賄慾望和想法,反過來以增長了行賄人膽量。

目前在賄賂案件的偵查中,追究受賄多,爲了取得受賄的證據,不時不得不對—些行賄人放棄追查,將辦案的重點放在查處受賄上,這種現象如果普遍發展下去就會造成行賄有人非犯罪化的傾向。只要如實作證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賄人和我們執法人都持有這種態度和認識,就很限難從根源上消除賄賂犯罪了。由此可見,我們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從治本的原則出發,必須對行賄人予以嚴厲的打擊和懲罰,以期從根本上遏制賄賂犯罪的蔓延。

二、行賄行爲的認定

行賄行爲是認定行賄罪的客觀依據。在我們現實中,行賄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直接給予的,也有的是轉其他人手給予的:有的是在辦事中給予的,也有的是在辦事前給予的,還有的是辦完事給予的;有的是明給,也有的是暗給:有的是積極主動的給,也有的是對方索要纔給。我國刑法設專條對行賄罪的客觀方面進行了描述。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在客觀方面表現如下兩種行爲之一。

1、行賄人給子國家工作人員財物 行賄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是行賄行爲的基本形式。

財物包括兩種:一是金錢、二是實物。其中實物包括的範圍比較多和寬,實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從人們平時的吃、穿、住、用的各種物品到文化、藝寸之品無所不有。

除金錢和實物之外,—些有價的消費,如旅遊、宴請、異性鬆骨、找“小姐”等等,能否認定爲賄賂,目前我法律還尚無定論。從多年的法律實踐中的做法看。由行賄人出資的旅遊費用,可以記入行賄人的數額中。但對行賄人的宴請費用,一股都是由於多人共同消費的,因此劉此費用認定爲某一人受賄似有點不妥。至於異性鬆骨或者所謂找“小姐”,國外有一些國家有性賄賂的規定,我國刑法沒有性賄賂犯罪的規定,我國現有一些學者在呼籲立法中增加性賄賂的內容,以解決性賄賂的問題,本人認爲,從司法實踐的需要出發,從多年的司法實踐上看,對性賄賂有必要將其犯罪化:因爲近幾年在個別一些地區和一些個別人,採用性賄賂比財物賄賂更爲有效,但其危害性也遠遠大於一咱般財物賄賂,而社會影響特別壞。

2、在經濟來往中給子國家工作人的回扣和手繼費

在經濟來往中給予回扣和手繼費屬於在經濟來往中的行賄行爲,該賄賂行爲由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構成:

第一是違反閨家規定,對於違反國家規定我們又如何理解,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行政措施、發佈的決定的命令。從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國家規定的理解較爲寬,有的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

將一般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規定,都認爲國家規定。這種認爲與“國家規定”的立法原意不相符。第二是發生在經濟往來中。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繼費手的行爲是發生在經濟交往的活動中,其包括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活動,又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各種以經濟交往活動。

第三是發生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各種回扣、扢繼費,重點是數額較大。

總之從司法實踐看,我們在辦理賄賂案件中不能把重點都放在查辦受賄上,對行賄方也必須嚴加懲處,對社會上加強賄賂犯罪的法制教育,對國家工作人員加強預防職務犯罪教育,達到從根本上遏制賄賂犯罪的蔓延。

現在大家都應該知道行賄罪和受賄罪的區別是什麼了吧,希望本站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本站網站上的專業律師們爲你們一一解答吧。我們會隨時幫助你解決你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