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司爲親友非法牟利法律責任有什麼?

一、民營公司爲親友非法牟利法律責任有什麼?

民營公司爲親友非法牟利法律責任有什麼?

看造成的影響而定,民營企業工作人員不能構成爲親友非法牟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二、怎麼確定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妨害公司、企業正常管理秩序的犯罪,犯罪主體主要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並不侷限於國家工作人員,比受賄罪僅處罰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廣泛的多。在行爲上,主要表現泛指行爲人利用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中主管生產、經營活動的便利條件:

(1)“偷樑換柱”。將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經營。如果該業務不屬於單位的業務,或者仍然是在洽談中未最終經營的業務,則不屬於此種情形。

(2)“高進低出”。以明顯高於市價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或以明顯低於市價的價格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瞞天過海”。向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

三、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有什麼?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裏的工作人員,不僅僅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僅僅指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層人員,而是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爲人明明知道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仍然爲之。

民營公司爲其有非法牟利,需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而不是刑事法律責任。爲親友非法牟利罪表現爲偷樑換柱,高進低出,滿天過海。國有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將單位盈利的業務交給親友經營,給親友謀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