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範圍是什麼?

一、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範圍是什麼?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範圍是什麼?

對有關“親友”的表述有兩種,即第一種情形中的“親友”和後兩種情形中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實踐中對於如何理解第一種情形規定的“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存在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爲這裏的“親友”僅指親友本人,另一種意見則認爲這裏的“親友”既包括親友本人,也包括與親友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單位。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二、爲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行爲表現有哪些?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其通常是行爲人利用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的經貿資訊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爲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但如果這項業務不屬其所在單位經營的業務,即使是其利用職務便利瞭解到的,並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亦不能構成本罪。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簡言之,就是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高進低出,從而損害本公司、企業的利益。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爲人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於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明知,既包括行爲人確實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爲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確實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採購的,除非可以認定屬於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的情況,否則,亦不可能構成本罪。還應指出,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收購不合格商品,不論其價格如何,是否屬於高價收購,都對本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要其行爲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都可以本罪論處。

爲親友非法牟利罪以國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讓親友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爲賺取非法利潤爲特點,侵犯市場經濟的正當競爭秩序和國家利益。爲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爲,必須是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的,亦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