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

近年來,在國家提倡全面依法治國的方針後,查處了一大批貪污賄賂型犯罪,有利地加強了政府的廉潔性。對於某些從事公務的人,他們在某些特定職務上有機會接觸公款,所以當他們不能保持自身的廉潔性時,他們很可能將公款挪作個人使用。

那麼怎樣的行爲才構成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呢?

通常情況下,將挪用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即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那麼就構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如果將挪用的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可以構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對於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犯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存在加重情節的,那麼就可能面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 第2張

一、一般加重情節

1、將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將其用作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且不退還,挪用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將其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怎麼規定 第3張

(三)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挪用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一般加重情節面臨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特別加重情節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數額在300萬元以上, 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