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挪用公款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對挪用公款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中規定的挪用公款的犯罪,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而此時也要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被認定構成犯罪。那究竟我國對挪用公款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我國對挪用公款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二、法律中規定挪用公款判幾年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1、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着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爲,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爲犯罪處理。

2、行爲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爲,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不同的情況下,規定的數額不太一樣,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當然,一旦被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的,那就會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此時,就會結合不同的犯罪數額、情節作出處罰。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