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律師辯護的意義有哪些?

一、無罪推定律師辯護的意義有哪些?

無罪推定律師辯護的意義有哪些?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並沒有引入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上只是規定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十二條)。立法者稱中國刑事訴訟法引入了無罪推定的精神,是根據國情需要而不是全盤照搬理念。如果無罪推定原則完全引入中國,這將是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於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其次,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辯護權爲核心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辯護制度的作用。

第三,有利於進一步明確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難案件的正確解決。

第四,有利於在國際人權鬥爭中爭取主動權。

二、無罪推定的性質特點

與國外通行的無罪推定相比較,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全盤照搬,而是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結合中國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和需要,對其進行合理的取捨,因而具有以下特點:

1、中國的無罪推定原則更側重於實質,而不僅僅是稱謂問題。在立法上沒有使用“假定其無罪”和“不能被稱爲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確定有罪”的表述。

2、在證明責任的問題上,不僅強調了國家機關在形式上的責任,而且更加強調其實質上的證明責任。在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不是強調被告人的消極對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權,而是強調控辯雙方的積極配合,當然,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作爲一項法律原則,明確規定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行爲標準,要求既注重結果又要注重過程。

三、辯護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權利: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罪推定就是在沒有判決之前用此情形來推定犯罪嫌疑是沒有任何的罪行,而對於此行爲,一般請辯護辯護也產生了具大的意義,只要有證據證明,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讓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受到保護,從而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