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在看守所要求會見可以嗎?

一、辯護律師在看守所要求會見可以嗎?

辯護律師在看守所要求會見可以嗎?

可以,依據會見時所瞭解的內容,受委託的律師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一)提供法律。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實體法問題、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提供法律。

(二)代理申訴、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瞭解的案件情況,認爲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不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爲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

(三)代爲申請取保候審。如認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爲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四)代爲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受委託的律師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請要求解除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辯護律師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相關情況來對訴訟案件進行合法的辯護,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如果辯護人的法律適用錯誤或者亂引用法律規定導致訴訟請求存在問題的,則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嚴重的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