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程序是什麼?

一、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程序是什麼?

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程序是什麼?

1、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委託提供法律幫助或者擔任辯護人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授權委託書》和律師執業證書。

2、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親屬代爲聘請,或者有關機關、單位轉達聘請要求的,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向看守所出具《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出示律師執業證書,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確認,經看守所查驗並記錄在案。

3、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爲1至2人。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持證可以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協助律師製作詢問筆錄。

4、律師會見涉嫌殺人、搶劫、聚衆鬥毆等暴力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女性的,會見人員應不少於2人,會見人員中1人可以爲實習律師、律師助理。

5、因特殊情況,律師需在節、假日以及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應當由律師事務所事前書面提出申請,經看守所呈報所屬分管領導批准。按前款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看守所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起48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安排會見的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

6、律師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通信,信件應當按規定向案件承辦部門遞交,由案件承辦部門移送看守所轉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師應當製作信件的副本備案入卷。

7、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遵守看守所有關規定,不得擅自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物品、信函,不得將手機等無線通訊設備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看守所有關規定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

8、看守所對於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提供方便,安排合適的會見室。對於會見對象有必要實行戒護的,看管人員應當注意戒護方式,儘量避免或者減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時的顧慮,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

9、看守所看管人員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嚴守職責,保障律師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兇、自殺等事件的發生。會見結束後,律師應當按照看守所規定辦理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員收監手續。律師在會見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緒激動,有暴躁、可能發生自殺等異常情況跡象的,應當及時告知看管人員。

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犯人,時間和次數不受限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保障律師履行辯護職責需要的時間和次數。

二、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而根據《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閱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僞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需要進行刑事訴訟的程序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的關注相關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