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值班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一、看守所值班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看守所值班律師的作用是什麼

依據規定,看守所值班律師的主要作用是爲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幫助。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二、受法律援助人的權利與責任

(一)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和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爲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以瞭解爲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二)受援人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三)受援人有義務如實陳述事實與情況,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協助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工作;

(四)受援人在受援期間因經濟情況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條件或因受援獲得較大收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費等相關費用。

(五)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終止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已經完成的,法律援助機構有權向受援人收取辦案費和服務費。

(六)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服務的全部費用。因爲生存的環境不同、不同的經濟條件和個別差異,在刑事訴訟中,一些弱勢羣體,如經濟貧困者、殘障人士、老年、兒童們沒有能力求助律師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下,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則可以透過法律援助機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看守所的值班律師的作用,主要是爲了一些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提供一些專業的法律諮詢,以及做一些程序上的選擇建議,比如說可以進行申請變更措施的一些幫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