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是什麼?

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是什麼?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逮捕後,會羈押在看守所。檢察院發起公訴後,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的,法院有時候會判處嫌疑人緩刑。那麼,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是什麼?

如果判決時是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法院會先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把人放出來,如果開始就是取保候審的,判完就可以直接走人,但是要接受社區矯正。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必須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並且已過法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才具有執行的效力。因此,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未滿,第一審人民法院不能依據一審判決將在押的罪犯予以釋放,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一審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且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交罪犯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法院宣告緩刑以後,必須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法院決定後,應無條件的辦理釋放手續,發給釋放證明。最遲當日24時之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就可以離開羈押場所回家了。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74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爲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爲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要嚴格按照緩刑的適用範圍及條件作出正確的判罰。判緩刑看守所釋放程序是有嚴格規定的,首先法院宣判緩刑後,要變更強制措施,由逮捕改爲取保候審,並及時通知公安機關。接到法院通知後,公安機關就應該告知看守所釋放犯罪嫌疑人,並發放釋放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