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的辯護要點是什麼?

一、沒收財產的辯護要點是什麼?

沒收財產的辯護要點是什麼?

例如刑事辯護應注意的幾個要點:

第一,首先要認真查閱卷宗。

第二,要認真分析起訴書。

第三,審查案件定性。是否構罪定性是否有問題等。

第四,如果構成的話看有那些從輕的法定與酌定情節。

第五,法庭辯論要完美。

二、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3條和第34條,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種類有三種: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爲。自行辯護權與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一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行辯護權,進行上述辯護行爲。自行辯護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爲自己辯護。

2、委託辯護

委託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託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具體又可分爲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爲辯護人;

(2)被告人隨時有權委託辯護人。

爲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權的充分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還規定了三項重要的程序保障:

(1)權利告知。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2)代爲委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委託辯護人。

受託辯護人告知。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如果司法機關發現了任何的違法行爲後當事人也是可以爲自己的罪行進行辯護的,那麼在進行辯護時可以透過自行辯護、委託律師進行辯護等方式的,在進行辯護時辯護律師必須清楚影響量刑的各個因素並收集有利於被告人量刑的證據,從而有效的開展罪輕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