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自行辯護的權利?

一、如何行使自行辯護的權利?

如何行使自行辯護的權利?

自己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理由和根據。自行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即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進行自行辯護。雖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法律知識的匱乏,對一些訴訟程序和對罪名的理解有限,因此很難取得有效的辯護效果。無論是偵查階段,還是審查起訴階段,或者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行使辯護權。

既然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那麼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都應享有平等的辯護權。辯護權的行使,有利於充分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司法機關理清事實,防止冤假錯案。特別是那些有可能被處以極刑的被告人,更要對其辯護權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因爲一旦錯判處以極刑,必定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無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作無罪辯護,還是作罪輕辯護,均不能作爲限制其行使辯護權的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辯護或者罪輕辯護的理由和意見,並不是說被告人一定都具有無罪或罪輕的辯護情節,辯護權的平等行使,不應以辯護理由加以限制。

二、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成爲辯護人?

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對此加以限制和剝奪,並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方式是多樣的,不僅可以自行辯護,還可以委託辯護人爲其提供辯護,或者法院爲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就有權給自己辯護,除了委託律師外,自行辯護在法律上也支援。嫌疑人自行辯護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比如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答辯狀,在庭審的時候針對控方指控做出無罪或者罪輕辯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