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認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一、挪用資金罪認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認罪辯護詞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罪輕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又:案件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案件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有其他酌定從輕情節的例如:被告人未將所挪用的資金用於改善自家貧困的生活,被告人認罪態度積極,自始至終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綜上所述,實際在公司的活動中,作爲工作人員利用自身的職務便利擅自挪用資金的性質是非常惡劣的,而我國對於這類問題的規定都是比較全面的,也是爲了制約公司內部的秩序,而實際的辯護詞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