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材料一般不會隨案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
第二百一十九條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檔案,原物不隨卷儲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爲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燬:
(一)淫穢物品;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製毒原料或者配劑、管制藥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祕密檔案、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儲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二、辯護人的範圍
下列人員均可被委託或指定擔任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
(4)其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
刑事案件當中的移送無非就是公安機關把案件移送給人民檢察院,辯護人總不見得在偵查階段就開始遞交辯護材料了。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遞交了辯護意見書的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時候也不會把這份材料再上交給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