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須立案?

刑訴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須立案?

老百姓之間發生矛盾,爲了更好的解決衝突,有人會採取訴訟的手段,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發現當事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爲,可以中止審理,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那麼,刑訴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須立案?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刑訴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須立案?

刑事訴訟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自訴人的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職能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爲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審判的訴訟行爲。

法院在民事辦案過程中,如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爲,應移交相機關立案偵查,因此公安機關應先予立案。立案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爲。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爲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爲,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爲,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爲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時,纔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二、公安機關如何偵辦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案件發現新的犯罪線索時,可以將其交給公安機關處理。刑訴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機構後,公安機關會根據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需要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等條件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會介入處理,展開案件的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