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親友扭送公安機關的構成自首嗎

一、被親友扭送公安機關的構成自首嗎

被親友扭送公安機關的構成自首嗎

如果扭送以後,如實交待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犯罪後被動歸案的,也可以成立自首。從理論上來看,犯罪後被動歸案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不能以自首論。

但在司法實踐中,非主動歸案的有三種情形:一是被司法機關緝拿歸案的;二是被羣衆扭送到司法機關歸案的,對於這兩種情形,毫無疑問不能認定爲自首。三是被自己的親友扭送到公安機關歸案的,對於這種情形,不管是司法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均有不同的看法。

我們認爲,在此種情形下歸案的只要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實施,可以認定爲自首。

《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因此,我們能夠看出,被告人在被親友送到公安機關後,只要其不逃跑,能夠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就是自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爲自動投案。

二.拘留與扭送的區別是什麼

扭送是指公民將當場抓住的違法犯罪分子強制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爲。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扭送是中國法律賦予公民在緊急情況下協助司法機關同犯罪作鬥爭的一種權利,是在刑事訴訟中依靠羣衆,實行司法機關同羣衆相結合這一原則的體現。

第61條規定了可以先行拘留的七種情況與第63條規定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檢、法的情況區別是有,但又很相近,因此有必要進行一下區別:

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這裏還有一個問題是檢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況: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除此兩種情況外,其他情況都是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至公、檢、法的情形是: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輯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這個區別中,我們第一要注意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條件規定的不同點;第二要注意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的條件與公安、檢察機關先行拘留的不同點;第三要注意扭送的機關是公、檢、法三機關,而拘留的機關只能是公、檢兩機關,此處法院沒有拘留權。

常見的非主動歸案的情況主要有三種,包括被司法機關緝拿歸案、被普通羣衆扭送歸案、被親友扭送到司法機關歸案。若是前兩種情況下,自然不能認定構成自首。但如果是後一種情況,被扭送歸案之後同時也如實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那也是可以按照自首對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