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爲的防衛嗎?

一、假想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爲的防衛嗎

假想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爲的防衛嗎?

不是對正在進行的侵害行爲的防衛,假想防衛是行爲人由於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誤認爲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實施防衛行爲結果造成損害的行爲。對於假想防衛,應當根據認識錯誤的原理予以處理,有過失的以過失論,無過失的以意外事件論。

如果他人尚未着手實行不法侵害,行爲人預先加以打擊,屬於“事先防衛”。如甲、乙在激烈爭吵之後,甲看見乙扛着鋤頭朝他家走來,便繞到乙的背後,一石頭將其砸傷或砸死。乙朝他家走來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有不法侵害的意思,來打架滋事,但是乙還在路上,尚未開始實施傷害行爲,不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甲屬於事先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另一種可能是乙根本無不法侵害的意思,不過是路過而已,那麼,甲屬於假想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特徵

(1)不法侵害行爲的實際不存在。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爲區別於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爲不法侵害並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爲,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爲,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於行爲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爲人明知不法侵害並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爲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於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並導致嚴重危害後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爲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衛。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衛,但實際上因爲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於防衛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衛行爲,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爲視爲假想防衛,而只能作爲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爲人的“防衛”行爲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由於行爲人誤將他人行爲視爲不法侵害行爲,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後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爲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爲人並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爲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並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爲,但並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衛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對於假想防衛的具體情況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對於不同的假想防衛的情況應當同司法機關透過調查取證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存在異議的,可以認定法律適用存在錯誤的,可以依法向上級司法機關提出訴訟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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