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婦女僞造居民身份證的案例

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本罪是行爲犯,只要實施了僞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處罰。

成都一婦女僞造居民身份證的案例

四川省成都一中年婦女以牟利爲目的幫人僞造居民身份證,交易現場被抓獲,換來6個月徒刑。近日,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以僞造居民身份證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據悉,2011年5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王某在成都某大學北門門口與楊某約定,以90元的價格爲楊某製作1張姓名爲“楊某某”的*身份證,收取楊某定金50元。後被告人王某在九眼橋找到一中年男子製作了*身份證,並於5月11日13時許與楊某在某大學北門門口再次見面。被告人王某將製作好的*身份證交給楊某,並收取餘款40元,交易完畢,即被公安幹警現場擋獲。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係,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係;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範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繫,因而國家透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係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隨着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模化的趨勢,居民身份證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爲重要,這是戶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爲,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製造、使用、監督的正常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