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般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一、一般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是怎麼判刑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涉及到三賣武器是屬於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由於我國的武器一般只有軍隊和警察可以配備使用,所以涉嫌出賣武器裝備,都是非法將軍隊的武器進行出賣或者轉讓。一般來說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而出賣、轉讓大量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是本罪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出賣、轉讓重要武器裝備的;戰時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致使武器裝備流散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出賣、轉讓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等。

針對於販賣武器或者是非法出賣武器都是屬於違反我國武器管理的相關法律的,我國的武器是受到嚴格進行管控的,只有軍隊和警察能夠進行使用。其他沒有持槍證的相關人士是不能夠使用槍械或者是武器的。涉嫌非法轉賣武器是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非法轉讓武器裝備罪需要哪些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謂武器裝備,是指用於殺傷敵人和破壞敵人作戰設施的武器和軍事技術設備,如槍、炮、彈藥、戰車、飛機、艦艇、化學武器、核武器和偵察、通訊、工程、防化、防空技術設備等。武器裝備的完好程度直接關係到鄰隊戰鬥力的強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武器裝備規定,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申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的行爲,將會造成破壞部隊武器裝備管理秩序、削弱部隊戰鬥力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爲人明知他人將使用其出賣、轉讓的武器裝備實施更嚴重的犯罪,則應對行爲人以他人所實施的犯罪共犯論處,不再單獨定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

對於我國的武器裝備、警用裝備等,都是隻能由我國的國家機關制定特定的生產者來生產的,如果是沒有經過我國的國家機關的許可,擅自的買賣、生產的,此時就是會嚴重的危害到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這種非法買賣的行爲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