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八十一條規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2)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爲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爲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爲,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爲。

綜上所述,任何個人或者公司在未拿到許可授權之前不得非法買賣銷售警用裝備,對銷售警用裝備構成犯罪的公司或者個人,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法院對這種犯罪的處罰標準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且會根據非法銷售數額確定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