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刑法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2)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非法生產有哪幾種情況?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爲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爲,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爲。

綜上所述,警用裝備不同於普通商品,其生產銷售必須由具備資質的企業進行,如個人或者企業非法生產警用裝備達到追訴標準,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對觸犯這種犯罪的個人,法院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較輕的判處管制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