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立案標準的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要件、觀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證人民警察執法的權威、強制力和嚴肅性。爲此,國家對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製造、生產、買賣,等等均有嚴格的規定。一些不法分子爲了謀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導致人民羣衆對警察真假難辨,不僅嚴重損害人民警察的形象、聲譽和人民羣衆的安全感,而且破壞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管理秩序。爲了嚴厲打擊非法制造、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的違法犯罪行爲,這次修訂刑法,將《人民警察法》的有關規定納入了《刑法典》。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爲。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

警用號牌、手銬、腳鐐等的警用裝備,只能由特定被指定,或者是獲得了許可的單位、個人纔可以生產、銷售。故此對於公民來說,若是遇到了他人組織自己與其他人一起生產警用裝備的情形,在生產之前,可以先讓組織者出示證明有生產資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