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1、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判刑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行爲。

非法,一是指違反國家關於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規定;二是沒有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合法授權。根據公安部等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警用裝備由國家指定的工廠生產,並且生產按計劃進行,對獲准生產警用裝備的,公安部按年度發文指定或頒發定點生產許可證。非法生產,具體可表現爲三種情形:

(1)非指定和委託生產警用裝備的單位、個人生產警用裝備的;

(2)雖是定點生產的企業,不遵守公安部下達的指標生產擅自計劃外生產的;

(3)曾經被指定或委託的生產企業,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託事項已完成,或未頒發年度生產許可證,而生產警用裝備的。買賣,指以財物等爲對價買進或賣出警用裝備的行爲,包括購買和出賣兩種。非法買賣,即指沒有經法定許可或者合法授權購買、出賣警用裝備的行爲。

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犯罪構成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於獲得了銷售警棍、警用抓捕網等警用裝備資格的單位來說,不得將此類裝備售賣給沒有購買資格的人,否則一旦非法銷售的警棍五十根以上、警用抓捕網十件以上,那麼銷售者就涉嫌犯了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