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和聚衆鬥毆的區別有什麼?

故意傷害和聚衆鬥毆的區別有什麼?

一、故意傷害和聚衆鬥毆的區別有什麼?

1、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最顯而易見的區別在於侵犯客體的不同

普通的鬥毆行爲,僅僅是侵犯一個或數個被害人個體的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

以故意傷害歸罪;而聚衆前提下的鬥毆行爲,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其聚衆行爲和鬥毆行爲還分別或共同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因而《刑法》以聚衆鬥毆罪特殊規範。

聚衆鬥毆罪在鬥毆結果是輕傷或沒有傷害結果時,比較故意傷害罪屬於重罪,而當聚衆鬥毆結果致重傷和死亡時,又轉化爲故意傷害罪。這種轉化關係說明兩罪並沒有天然的界限,只是立法者的側重不同:輕傷結果以下側重保護公共秩序,重傷死亡結果時側重保護人身權利。

聚衆鬥毆罪保護的是雙重客體,故意傷害罪保護的是單一客體。因爲通常的鬥毆行爲都必定對社會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侵犯,某一具體的鬥毆行爲侵犯的究竟是單一客體還是雙重客體,確實存在難以廓清的模糊地帶。

2、故意傷害罪與聚衆鬥毆罪在主觀上的區別

聚衆鬥毆罪中,鬥毆雙方行爲人的主觀方面均存在非法侵害目的,也就是說,聚衆鬥毆罪要求被告人和被害人雙方均有過錯;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作爲必要條件。

故意傷害罪通常是僅有一方行爲人具有非法侵害的目的,但也不排除雙方均具有非法侵害目的的情形,這種時候,就需要從犯罪的客觀方面進一步甄別了。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爲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爲是爲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聚衆鬥毆行爲,不僅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還侵犯了社會的公共秩序,但故意傷害罪主要是侵犯被害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需要行爲人存在主觀故意的侵害行爲,這種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間接故意,需要有損害的結果產生,並且該損害結果是由行爲人的故意行爲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