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和聚衆鬥毆的區別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鬥毆和聚衆鬥毆的區別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聚衆鬥毆和持械聚衆鬥毆的區別

持械聚衆鬥毆是加重情節。聚衆鬥毆罪概念: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我國《刑法》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以下四種情況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別是:第一、多次聚衆鬥毆的;第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第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第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