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違反職責義務就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一、不違反職責義務就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不違反職責義務就不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不違反職責義務是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爲主體必須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行爲內容是有玩忽職守的行爲;

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爲。不履行,是指行爲人應當履行且有條件、有能力履行職責,但違背職責沒有履行,其中包括擅離職守的行爲;不正確履行,是指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違反職責規定,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於不同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不同的職責,而且同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職責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職守行爲有各種不同的具體表現。

3、行爲結果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玩忽職守行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本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4、責任形式爲過失在許多場合,行爲人主觀上是一種監督過失,主要表現爲應當監督直接責任者卻沒有實施監督行爲,導致了結果發生;或者應當確立完備的安全體制、管理體制,卻沒有確立這種體制,導致了結果發生。

綜合上面所說的,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在不履行自己職責和義務的情況之下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也是可以按玩忽職守罪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