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交易罪的法律規定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二、強迫交易罪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它不僅侵犯了商品買賣活動及服務中當事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和單位的合法權益,同時還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破壞了市場交易活動中自願、公平等原則,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正因爲這一特點,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需要加以探討和解決。
三、強迫交易罪的情節嚴重如何認定
構成強迫交易罪還須達到強迫交易罪的“情節嚴重”,對“情節嚴重”如何認定,學術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有人認爲,“情節嚴重”是指強迫交易毆打他人手段惡劣的、多次強迫交易屢教不改的、非法牟利數額較大的、強迫交易擾亂生產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有人認爲還應包括因強行交易受過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有人認爲還應包括將多人打成輕傷的;有人認爲還應包括索要的價額明顯超出合理的價格且數額較大的及所提供的服務或出售的商品質量低劣的;有人認爲還應包括給他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強買強賣手段的強度大,造成的社會影響惡劣等情形。
對強迫交易罪的“情節嚴重”並無明確的司法解釋,有些省市在司法實踐中對其作了規定,如浙江省在《關於辦理強迫交易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規定》中明確了“情節嚴重”的內容:實施強迫交易行爲三次以上的;實施強迫交易行爲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實施強迫交易行爲個人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或者強迫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強迫手段推銷僞劣產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實施強迫交易行爲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上就是關於強迫交易罪的一個完整的概括,其中強迫交易罪的法條和第三點介紹的強迫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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