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毆打行爲與故意傷害怎麼區分
故意傷害與一般毆打行爲的界限:
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表現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
而一般的毆打行爲,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
當然,毆打行爲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
毆打行爲與傷害行爲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僅以後果爲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爲,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爲。
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爲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
二、故意傷害罪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
包括:
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
2、誤工費。
受害人收入標準(天、月、年)×誤工時間(有實際收入按實際收入,沒有實際收入的按同行業中等標準);
3、住院伙食補助費。
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住院天數);
4、護理費。
(有收入按收入,無收入按誤工標準×天數;
最長不超過20年);
5、營養費。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和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並有憑證);
7、精神賠償金。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刑事判決之後,另行起訴的可以要求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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