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有民事判決能否再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是不同性質的案件,法院對民事訴訟作出判決後,並不影響對刑事案件的立案,符合立案條件的,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二、刑事案件庭審程序是什麼
庭前準備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開庭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爲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
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透過提出證據和對證據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爲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
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法庭調查中已經調查的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對證據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
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辯論越深入越有利於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羣衆也容易深入瞭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被告人最後陳述被告人最後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
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
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
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係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
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
評議和審判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應當宣佈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
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並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
根據上述內容可知,有的案件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有可能還存在刑事責任,比如說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傷害之類的案子,一般都會涉及民事賠償,這種情況可以民事判決後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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